【案情经过】
SX于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间,在QX负责的某市某区某路透水混凝土工地上提供劳务。劳务完成后,双方进行结算,QX确认差欠SX劳务工资合计4.8万元,并于2025年4月20日出具《项目工程欠条和人工费》。QX在条据中承诺于2025年12月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并明确约定若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违约,SX为维护权益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由QX承担。付款期限届满后,QX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SX遂委托曹萍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QX支付劳务费4.8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4000元、交通费500元、差旅费500元等全部费用。法院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QX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QX差欠SX劳务费的具体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如何认定;二是SX主张的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应由QX承担。针对上述焦点,曹萍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项目工程欠条和人工费》等关键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及明确的欠款金额、违约金计算方式和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约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QX差欠4.8万元劳务费事实清楚。关于违约金,法院结合原告主张及实际损失情况,依法支持自逾期次日即2025年12月2日起,以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根据条据约定,支持了4000元律师费,但对未提供充分证据的交通费和差旅费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Q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SX劳务费4.8万元及违约金(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以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二、Q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SX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S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余元、保全费600元,由Q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