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4日16时20分,被告徐X驾驶小型客车在某院内倒车时,与原告丈夫易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乘坐摩托车的原告田X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住院治疗25天,诊断为右侧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等,行内固定手术。2025年6月,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请被告徐X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5448.67元。
办案经过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主张应预留赔偿份额给同事故中另一未起诉伤者,且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徐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住院医疗费16767.67元,门诊医疗费1741.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8.98元,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支付护理费5000元(200元/天×25天)。关于损失认定:法院确认医疗费18508.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天×25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12953元(按2024年湖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52532元/年÷365天×90天)、残疾赔偿金按2024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987元/年×17年×10%计79877.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元、交通费酌情300元、财产损失(摩托车修理费)300元、鉴定费2780元。以上损失合计121728.67元。法院认为,所有损失均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扣减已垫付的18000元,实际应付103728.67元。保险公司主张预留份额给其他伤者,因该伤者尚未起诉,不予支持;鉴定费及诉讼费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田X各项损失共计103728.67元;案件受理费925.89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徐X负担765.8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