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出借人生前与债务人系朋友关系。债务人因资金周转自2014年开始向出借人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后实际按更高标准计息。2018年1月25日,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据》,确认借现金67000元;2018年4月28日又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利息并承诺分期还本。2018年8月出借人突发疾病去世,家属并不知晓该笔债权。直至2022年5月,出借人配偶在整理房屋物品时才发现《借据》《欠条》。此后家属联系债务人要求还款,债务人辩称实际本金仅5万元、已还款65000元,仅剩2000元未还,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出借人父母、配偶、子女涉及继承主体较多,部分继承人后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主张由两名核心继承人承受债权份额。
办案经过
本案核心争议有三:一是出借人死亡后,家属是否有权继承并主张该债权;二是借据系事后发现,起诉是否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三是债务人主张已清偿65万元是否成立。代理律师围绕继承关系、时效起算、举证责任三条线组织证据。法院认定,出借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属于合法财产性权利,出借人去世后由其配偶先享50%共同债权份额,其余50%作为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部分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同意由两名原告承受,符合继承处分规则。
诉讼时效方面,证人出庭证实《借据》《欠条》于2022年5月才被发现,债务人对该事实无异议。法院认为,出借人去世时独自在家,家属此前不知借款凭证存在,权利可行使时间应从发现凭证起算,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已还款抗辩方面,债务人称已还65000元,但无转账记录、收条或债权人收据,且原始借据仍由权利人持有。其申请证人出庭,证人亦称不认识出借人、无法确认款项交付对象,亦无借款交付或代还流水。法院按“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认定还款抗辩举证不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两名原告借款本金67000元;利息以6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211元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