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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离婚协议抚养权归男方,代理女方成功变更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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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组织证据,成功突破离婚协议既定约定,实现抚养权变更。客观披露当事人不利事实,规避诉讼风险,同时向当事人释明家事案件实务风险,为后续探视权履行提供法律指引。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4 月 14 日 

代理方:代理原告

 

案件详情: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名婚生子,二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面明确约定婚生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孩子全部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由男方全额承担,女方享有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前提下的探望权。离婚协议签署生效之后,客观现实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婚生子自离婚办理完毕之后,长期跟随我方当事人(女方)共同生活,男方并未实际接走孩子,没有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直接抚养义务。离婚初期,男方同意孩子在外省跟随女方生活,后续我方当事人因个人工作发展,前往外地工作生活,在没有取得男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将婚生子一同带到外省长期居住生活。

本案婚生子自身存在眼部疾病,确诊高度远视合并散光,需要长期持续性开展眼部康复训练,孩子全部就医复查、每日长时间康复训练,均由我方当事人全程陪同照料。我方当事人名下持有固定住房,房屋距离就学地点较近,自身具备较高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客观条件可以为孩子提供学业辅导。从孩子出生之后,日常生活起居、衣食照料、疾病就医、康复训练、课业辅导,绝大多数时间均由我方当事人承担。男方虽在离婚协议当中取得抚养权名义,但长期没有实际照料孩子,没有履行监护照料义务。双方曾经就抚养费支付事宜开展沟通,男方口头承诺于当年年底一次性结清之前欠付的抚养相关开支,但沟通结束之后,男方便不再与我方当事人以及婚生子进行联系,没有实际支付任何抚养类费用。

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已经实际产生的抚养费用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方当事人万般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同时要求男方承担离婚之后至起诉之日全部的抚养、教育、医疗、生活开支。案件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当中,被告男方当庭提交完整抗辩意见,其核心观点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应当恪守离婚协议约定,继续由男方直接抚养婚生子。被告提出,是我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孩子带离原有生活地域,恶意阻挠被告行使法定探望权,导致被告客观上无法接回孩子履行抚养义务。被告进一步抗辩,我方当事人故意转移孩子居住地点,属于人为制造诉讼条件,孩子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是长期隔离父子接触、人为引导形成,并非孩子内心真实意愿;同时被告陈述自身具备稳定住所、稳定经济收入,拥有充足抚养能力,请求人民法院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单独征询已满八周岁的婚生子本人的真实意愿,孩子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我方当事人(母亲)共同生活,同时法院查明我方当事人已经再婚。本案在法律层面存在两大核心争议焦点,第一,离婚协议书已经书面约定抚养权归属男方,是否能够通过诉讼方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第二,我方当事人未经男方同意,私自将孩子迁居外省,该不利事实,会对案件裁判结果产生何种影响;第三,离婚之后到本次抚养权判决变更之前,已经实际发生的各项抚养开支,是否应当判令由被告男方予以承担。

婚姻家事案件处理抚养权纠纷,核心裁判准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离婚协议属于夫妻二人之间的合意约定,但不能机械僵化对抗未成年人最佳利益。虽然书面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归男方,但是客观事实上孩子长期和母亲共同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就学、就医康复环境。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本人真实意愿。与此同时,本案存在对我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法律事实,我方当事人没有取得对方同意,就将孩子带离原有生活地迁居外省,直接造成男方客观上无法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直接抚养义务,该部分历史阶段的抚养支出,法院会结合该过错情节予以综合裁量。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梳理全部案件线索,重点收集孩子长期跟随我方当事人生活的生活记录、就医病历、眼部康复训练记录,固定我方当事人住房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等能够证明我方抚养条件优于对方的证据材料。同时整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还原双方沟通抚养费、男方口头承诺付款之后失联的完整事实链条,庭前撰写完整代理意见。庭审当中,一方面着重向法庭阐述长期实际抚养现状、孩子特殊身体状况、我方当事人的抚养优势、已满八周岁孩子个人意愿,论证变更抚养权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另一方面,代理律师也客观、如实向法庭陈述我方当事人在迁居环节存在程序瑕疵,没有回避该不利事实,请求法庭综合全案全部事实,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权益,依法作出裁判。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子抚养权变更为我方当事人直接抚养; 2、判令被告支付自 2023 年 7 月 21 日起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合计 79824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1、判决婚生子变更由我方当事人(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 2、驳回我方当事人主张被告支付前期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共计 79824 元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我方当事人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非常典型的离婚协议抚养权约定,与实际抚养现状严重错位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很多普通当事人存在法律认知误区,认为离婚协议书一经民政局登记备案,抚养权条款终身不可更改。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满足法定情形,当事人完全有权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本案当中,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但离婚之后孩子一直由我方当事人实际照料,孩子存在眼部疾病,需要长期持续康复训练,我方当事人的居住条件、学历背景,都能够适配孩子成长需求,加之孩子已满八周岁,当庭明确表达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以上各项事实构成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的核心支撑。

但是本案也给所有离婚当事人带来非常重要的实务教训:离婚之后,即便对方没有实际履行抚养义务,携带未成年子女跨地域迁居外地,应当尽量取得对方书面同意,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未经对方许可擅自将孩子跨省迁移生活地点,会成为诉讼当中重大不利情节。本案法院正是基于该法律事实,认定抚养权变更之前阶段的抚养开支,视为我方当事人自愿承担,因此没有支持我方大额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案最终实现变更抚养权的核心诉讼目标,但前期抚养费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正是当事人擅自迁移孩子居住地带来的诉讼代价。

婚姻家事案件,不能仅凭情理处理事务,应当兼顾法律程序,在保护孩子的同时,尊重另一方父或母的法定监护、探望权利,避免给自己后续维权制造法律障碍。在抚养权变更完成之后,抚养一方也应当积极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尽可能减少婚姻破裂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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