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某年某月某日,袁XX在某医院住院部 12 楼重症监护室家属休息室陪护住院丈夫,在休息室水池边不慎滑倒受伤。袁XX受伤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 13 天,诊断为左髌骨骨折、高血压 1 级、左前交叉韧带损伤,共计产生医疗费 1.3 万余元。 事故发生当日,家属拨打&nbXXXXnbsp;报警,公安机关到场记录现场情况,确认水房现场未放置防滑垫,亦无警示标志。后续经袁XX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损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90 日,袁XX支付鉴定费两千余元。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袁XX委托徐丽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最初主张赔偿 1 万元,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至 9.7 万余元,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项目。 庭审中,医院提出答辩意见:ICU 休息室属于医院内部诊疗延伸区域,具备内部专业性,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公共场所,无需承担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休息室已经设置 “小心地滑” 警示牌,保洁人员有固定排班,已经履行提示和清洁义务;袁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熟悉现场环境,摔伤系自身疏忽造成,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办案思路
徐丽平律师接受袁XX委托后,快速梳理案件事实,制定整套诉讼策略。证据收集阶段,指导当事人报警取证,依托公安出警记录固定现场缺少防滑垫、警示标识缺失这一关键事实,弥补事故发生初期取证难的短板。同步收集医疗费票据、诊断材料、误工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全套证据,夯实各项损失的举证基础。 在司法鉴定环节,徐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三期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误工费、护理费主张的核心依据。庭审中,针对医院提出的 “休息室不属于公共场所” 的核心抗辩,从事实与法理多角度反驳。案涉休息室依附于医院公共场所,使用人群包含陪护家属、探视人员,属于医院诊疗服务的合理延伸区域,依法属于公共场所,医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针对医院主张已尽安全义务的抗辩,结合公安出警记录,指出水池周边属于高频用水区域,医院未设置防滑垫,也无法证明事发时段警示标志在位;保洁制度存在管理空档,没有建立积水隐患应急处置机制,未能实质消除地面湿滑风险,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医院作为案涉区域管理者,负有合理限度内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案涉家属休息室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医院关于内部区域免责的抗辩不能成立。 过错责任方面,医院未能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承担 70% 赔偿责任;袁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失,自行承担 30% 责任。 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合计 7.5 万余元,包含医疗费 1.3 万余元、误工费 3.9 万余元、护理费 1.4 万余元、营养费两百余元、交通费三百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鉴定费两千余元。最终判决: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袁XX各项经济损失 5.2 万余元,驳回袁XX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价值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 ICU 家属休息室这类内部延伸区域的法律定性,打破场所管理者以 “内部区域非公共场所” 规避安全保障义务的思路。案件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质审查标准,公共场所管理人不能仅依靠形式上张贴警示牌完成义务,必须配套实质性防滑、隐患处置措施。本案对于宾馆、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发生的摔伤侵权案件,具有重要的裁判参考价值,保护公众在经营性公共场所内的人身安全权益。
五、适用场景
本案办案思路适用于宾馆、商场、医院、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尤其适合在休息室、水房、卫生间、内部通道等附属区域发生摔伤,管理人以不属于公共场所、已经张贴提示牌为由抗辩的案件;可用于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双方过错比例划分、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项目的举证主张。
六、案件总结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是管理人应当预见风险,并采取合理措施消除隐患。本案医院虽然安排保洁排班、设置提示牌,但在水池这类高频涉水区域没有铺设防滑垫,保洁管理存在空档,无法及时处置地面积水隐患,最终被认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提示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管理不能只停留在形式警示,需要落实防滑设施、建立隐患应急处理机制;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在公共场所活动时,自身也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降低受伤风险。
七、法律服务指引
在医院、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滑倒摔伤后,场所方经常会以区域属于内部区域、已经张贴警示标志为由拒绝赔偿,导致受害人维权困难。如果您在公共场所地面湿滑、设施缺陷受伤,需要固定现场证据、向场所管理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可委托徐丽平律师。律师会指导留存报警记录、现场照片、就医材料,厘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划分双方过错责任,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