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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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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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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两次不准离婚裁判文书,锁定再次起诉应当判离的法定要件。应对被告缺席庭审情形,结合村委会走访、未成年子女本人意愿,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发表代理意见。尊重当事人财产处分意愿,争取离婚判决、子女抚养权以及合理抚养费,妥善处理无产权证房产处置问题。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9 月 17 日 

代理方:原告(女方,离婚起诉方)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与男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儿子。婚后双方长期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持续恶化。夫妻二人长期异地务工,近三年完全没有共同生活。女方此前已经先后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两次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夫妻关系依旧没有改善,矛盾持续,没有和好迹象。当事人下定决心第三次起诉离婚,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

接受委托之后,我梳理全部案件事实:双方婚姻登记时间,两名子女出生信息;前两次离婚诉讼判决书;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婚生子实际生活照料情况。其中一名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案件处理抚养权,必须询问年满八周岁孩子本人真实意愿。男方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极有可能开庭不到庭。夫妻共同修建房屋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立案之后,法院前往村委会走访调查,核实男方长期不在本地居住;单独询问已满八周岁婚生子,孩子表示不希望父母离婚,如果离婚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本案开庭审理,男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庭审过程当中,我方当事人变更部分诉讼请求,自愿放弃主张之前抚养费,自愿把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长子。我当庭发表代理意见,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当事人已经两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然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已满八周岁子女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结合孩子长期由母亲以及外公外婆照料生活的客观事实,应当判决小儿子由我方当事人抚养,男方依法承担抚养费。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法院不宜直接分割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法院综合前两次离婚诉讼记录、村委会走访记录、未成年孩子本人陈述,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性,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2、判决两名婚生子由我方当事人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3、判令被告补足两名孩子出生到起诉之日的抚养费 200000 元;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我方当事人变更诉求:长子交由男方抚养,小儿子由我方当事人抚养;放弃主张 200000 元补付抚养费;本人名下共同房产份额赠与长子。

 

案件结果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2、婚生小儿子由我方当事人抚养长大,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 元,抚养费自 2025 年 9 月起计算,每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当年全部抚养费;男方享有探望权,女方负有协助探望义务; 3、驳回我方当事人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我方当事人承担。判决书告知上诉权利,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总结

离婚纠纷当中,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没有充分家暴、重婚等法定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属于司法实践常态。本案当事人已经经历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属于第三次起诉离婚。民法典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这是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本案的难点在于,男方拒不到庭,无法调解,同时存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处置,还有未办理产权证的夫妻共同房产。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法院离婚案件当中一般不直接分割所有权,告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已满八周岁未成年人,孩子个人意愿对抚养权判决起到重要作用。

代理过程当中,我指导当事人收集前两次离婚判决书,证明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持续分居。庭审当中,尊重当事人对财产、旧抚养费的处分意愿,同时向法庭重点阐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孩子长期跟随母亲生活、孩子本人愿意跟随母亲的意见,争取抚养权以及合理抚养费标准。

本案提示:离婚案件,当事人如果第一次起诉没有判离,不要灰心,收集分居、感情不和的相关证据,分居满一年之后再次起诉,符合法定应当判离的情形。同时涉及八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孩子个人意愿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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