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XX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因买卖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深圳某公司拖欠货款。XX某公司委托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此案。双方就案涉纠纷诉至法院,案号为(20XX)粤06XX民初XX号。在诉讼过程中,为高效化解矛盾,双方于2026年9月10日在某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代表某公司积极参与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深圳某公司尚欠某公司货款共计14.3万余元,该款项分5期支付:首期5万元于2026年9月13日前支付;第二期2万元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2天内支付;第三期、第四期各2.5万元分别于2026年10月、11月月底前支付;第五期2.3万余元于2026年12月月底前支付。XX某公司收款后三天内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约定,XX某公司在收到首期款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深圳某公司的财产保全。若深圳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终结;若未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XX某公司有权就尚欠货款余额及按1.5倍LPR计算的利息申请强制执行。此外,保全费一千余元由某公司承担,调解费一千余元由深圳某公司承担。随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案号为(20XX)粤06XX民特(调)XX号。
【争议焦点】
本案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审查的核心焦点在于:第一,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自愿原则的情形;第二,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协议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具备可执行性。特别是针对分期付款安排、财产保全解除条件以及违约情形下的加速到期和利息计算标准,需审查其是否合法有效,能否在债务人违约时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法院裁定如下:申请人XX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经某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