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左右,原告XX商贸公司与被告XX食品公司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油麦菜、西蓝花等各类蔬菜。双方在合同履行后期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2024年3月,双方终止了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X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25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的会计通过微信进行对账,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金额为232万余元。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有185万余元剩余货款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XX律师事务所王潇培律师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8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本金金额变更为17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的货款金额确认及证据效力问题。原告主张依据双方会计的微信对账记录确认欠款总额,该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是关键;二是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担及还款方案的制定。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高额逾期利息,而被告虽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希望分期还款以缓解资金压力。因此,如何在保障原告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制定具有可执行性且附带违约惩罚机制的调解方案,成为本案审理的重点。
【裁判结果】
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XX食品公司向原告XX商贸公司支付货款175万余元,自2025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直至全部货款付清为止;二、若被告有任意一笔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提前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万余元,减半收取1万余元,由原告XX商贸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