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7月中旬,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接了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项目27号楼室外附属工程。原告依约组织施工,并于2025年9月8日顺利完工退场。此后,双方正式签订了室外场平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对具体施工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2026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共同进行工程结算,并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单,确认原告应得工程款总计为194万余元。然而,被告在仅支付60万元工程款后,剩余129万余元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工程结算金额的确认与已付款项的核销。双方虽已签订结算确认单,但对剩余未付款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节点需进一步厘清。其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及前期特定时间段按特定利率计算利息,而被告对利息的计算基数和起止时间存在不同意见。最后,关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是否属于被告应当赔偿的合理损失。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协商,逐步缩小分歧,最终为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
【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第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需向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9万余元,以及利息五千元、保全费五千元、保险费二千五百元,上述款项须于2026年7月10日前全部付清。第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依法减半收取为八千余元,由被告全额负担,并于上述同一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已预交的原告。第三,设定了严格的违约惩罚条款,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完毕,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还需以未按期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26年1月6日起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