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戴X与被告王XX、蒋XX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戴X为二被告进行农村房屋建造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建房款的结算及房屋部分质量瑕疵问题产生分歧。二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建房款项,原告戴X遂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戴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徐翌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建房款。法院于20XX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查明双方确实存在建房款未结清及房屋局部存在裂缝等质量瑕疵的客观事实。为实质性化解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房施工款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期限的确认;二是案涉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如顶梁裂缝、地坪裂缝、墙面裂缝及鱼塘旁地梁裂缝等)的维修责任及维修与尾款支付的先后顺序。原告主张被告应全额支付建房款,而被告则提出房屋存在多处裂缝,要求在维修完毕后再行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对维修范围、维修标准以及款项支付的节点存在不同诉求,需要通过调解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其一,确认欠款总额及首期付款。二被告确认共计欠付原告建房款5.8万元,并约定于20XX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首期款项3.8万元。
其二,明确质量维修义务。原告在收到首期3.8万元后,需在一个月内对案涉房屋的顶梁裂缝、已做地坪裂缝、所有房间墙面裂缝以及鱼塘旁边的地梁裂缝进行全面填补维修。
其三,约定尾款支付条件。二被告在原告完成上述维修义务后的五日内,将剩余尾款2万元支付给原告。
其四,设定违约救济条款。若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义务,履约方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五,诉讼费承担及诉求放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六百余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逾期履行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