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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购房认购金争议,律师介入争取返还大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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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卫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开发商主张没收全部认购款的强势抗辩,张律师深入剖析预约合同性质,精准厘清定金与其他认购金的法律界限。通过细致梳理证据,张律师确立了“合同解除后无权占有定金外款项”的核心诉讼策略。庭审中,张律师针对对方抗辩逐一有力反驳,清晰阐述定金罚则的适用边界,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其代理观点,最终帮助当事人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楼宇认购书,认购商品房,并分两笔合计支付认购金13.8万余元。原告张X称,其受销售人员配套建校宣传的影响才决定购房,但后续发现宣传的学校并未落地,认为被告存在欺诈,遂多次协商要求退还全部认购金,遭到被告拒绝。被告某公司抗辩称,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且因原告未按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认购书已经解除,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没收全部已交款项。原告张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全额返还认购金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及本案诉讼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代理律师均到庭参加庭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配套建校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或欺诈;其二,在原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且认购合同解除的情形下,被告是否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没收原告交纳的全部认购款项。具体而言,即如何界定定金罚则的适用边界,以及合同解除后,被告继续占有超出定金数额的购房认购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认购书属于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于虚假宣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配套建校的虚假宣传行为。关于违约责任,原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确已构成违约,按照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然而,合同解除后,被告无权继续占有定金之外的认购款项,被告主张没收全部款项缺乏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购房认购金8.8万余元;二、驳回原告张X其余诉讼请求。若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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