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主张,其向案件中男性被告出借大额款项。原告提出,两名被告存在被刑事生效文书认定的重婚同居关系,据此要求同居的男女二被告共同全额归还案涉借款。
案件背景:男性被告在自身已有婚姻的前提下,与我方当事人(女性被告)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该事实已经刑事判决予以确认。原告直接将全部借款转账支付至男性被告个人账户;我方当事人与原告互不相识,未签署任何借款凭证,也未事后对该笔债务进行追认,案涉借款资金并未交付至我方当事人。
原告诉讼逻辑:以双方存在被刑事判决确认的重婚同居关系为由,直接参照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要求同居的我方当事人对案涉全部借款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我方当事人抗辩:案涉借贷合意仅发生在原告与男性被告之间,我方当事人不存在借款意思表示,案涉款项也未交付我方,不满足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同居不等同于合法婚姻关系,不能直接套用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判令我方当事人承担案涉债务。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借贷关系成立于原告与男性被告之间,判决由男性被告独自承担全部借款偿还义务。
完全驳回原告针对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还款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还本付息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不由我方当事人承担。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一)适用场景
1.男女双方存在同居、婚外共同生活情形,一方对外举债,债权人起诉要求同居另一方共同偿还借款;
2.已有刑事文书认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债权人以此为依据,主张参照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要求同居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3.本人未签署借款文件、未收到借款资金,但因亲密同居关系被起诉,要求承担他人对外借款债务;
4.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被追加为被告,面临被判令承担巨额共同还款责任的风险。
(二)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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