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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不当得利起诉出纳员工索要巨额款项|代理被告全部驳回诉请,一审、二审、再审三级程序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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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某水利咨询监理公司(原告/再审申请人),以其原出纳工作人员(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在职期间,使用个人银行卡处理公司收支业务为由,提起不当得利诉讼。

原告主张:被告在任职出纳岗位期间,利用多张个人银行卡收取、流转公司多类款项,包含员工薪资、维稳相关费用、挂靠业务管理费、投标保证金、退回劳务费用等;原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后,认为多笔资金流入被告个人账户后去向不明,据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大额款项。后续原告不服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向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中进一步提出:

1.被告无法提交符合会计规范、完整闭环的支出凭证,履职存在重大瑕疵,应当据此认定被告侵占公司款项;

2.公司历史上虽安排过私卡走账,但该违规操作不能直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交易习惯;

3.财务账套被人为卸载、会计凭证缺失,被告作为财务资料最后经手人之一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被告,由被告证明收款具备合法依据并且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应当适用证据妨害规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被告当事人背景:被告系原告公司出纳人员,受公司实际负责人安排长期使用个人银行卡完成公司收款、付款工作,属于“私卡公用” 模式;案涉个人收款账户系按照公司实际负责人指示用于公司经营走账,账户资金流入流出均服务于公司业务经营。

接到被告委托后,许旺律师梳理全案事实发现本案核心背景:

1.原告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极不规范,长期默许、指令财务人员使用私人账户办理公司对公业务,公私账户资金混同属于公司认可的履职方式,并非被告个人私自行为;

2.公司大量会计凭证缺失、财务账套数据被人为卸载无法恢复;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仅能够证明资金从公司账户流转至被告个人账户的流水事实,对于资金最终实际去向全部为“待进一步核查”“建议进一步核查”“查无所踪”的保留性意见;该审计为原告单方委托,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个人占有、侵吞公司财产;

3.被告每一笔收支操作,均系执行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指令,属于履行出纳职务行为;大部分对外支出均可以提供银行流水、报销单据,部分报销单据还有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被告抗辩并未将案涉资金用于个人占有挥霍;

4.原告在员工离职之后,因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经济矛盾,向曾经的出纳员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进入再审阶段后,原告试图将企业财务制度缺失、资料保管不到位的不利后果转嫁至出纳个人。

庭审及再审审查阶段原告诉讼逻辑:只要资金进入被告的个人银行卡,就推定属于被告占有,应当全额返还;提出被告银行卡中存在少量个人消费、投资记录,据此主张案涉全部资金被被告个人占用;再审阶段进一步主张,应当由出纳举证证明每一笔资金去向,出纳无法提供完整会计凭证就应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我方代理观点(贯穿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不当得利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四大法定构成要件,即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1.被告接受公司指令履职,仅为资金流转通道,接收案涉款项具有明确的职务安排作为法律依据,不属于“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

2.“资金短暂流过个人账户” 不等于 “个人最终占有财产利益”,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取得不当利益,要求受益人最终实际保有、占有案涉财产;

3.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权利的原告方,需要对不当得利全部四项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建立、归档、保管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公司,出纳岗位职责并不包含会计档案保管义务;不能将企业自身财务不规范、凭证灭失的风险转嫁给离职出纳员工;

5.在案涉财务资料残缺的客观现状下,无法查清资金完整流转轨迹,不能排除因原告自身财务管理混乱导致账务无法核对的可能性,原告提交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二、案件结果

1.一审法院全部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承担一审全部案件受理费用;

2.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原告仍然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再审申请。

对比: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大额款项;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司法程序,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任何返还责任,实现全程序完整胜诉。

三、律师价值

1.精准拆解请求权基础,全程序统一抗辩逻辑:许旺律师紧扣不当得利四项法定构成要件,区分“资金流过个人账户”和“个人实际非法占有资金”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抗辩思路从一审延续至二审、再审审查,不因对方不断变换事实与理由而被动应对,从根源否定原告请求权基础。

2.证据体系化梳理,厘清举证责任与岗位职责边界:系统整理银行流水、报销凭证、公司规章制度、接处警记录、工作交接通知等全套证据;向司法机关清晰区分出纳与会计的岗位职责,阐明财务档案保管属于公司法定义务,并非出纳个人义务,有力反驳原告将企业自身财务风险转嫁给普通员工的诉讼逻辑。

3.完整还原职务行为的案件背景事实:向三级司法机关完整还原企业指令财务人员“私卡公用”的客观背景,证明被告收款、转账操作均属于出纳职务行为,资金操作源于公司指示,并非被告私自处分公司财产;针对再审阶段原告新提出的证据妨害规则、举证责任转移的观点,逐项开展法律层面的回应驳斥。

4.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代理,实现完整胜诉结果:本案走完民事权利救济全部常规程序;一审夯实抗辩事实与证据基础;二审针对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逐项抗辩反驳;再审阶段提交书面代理意见,针对再审申请书全部申请理由逐一回应,成功说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帮助当事人彻底免除巨额款项返还的债务风险,取得实体零责任的裁判结果。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一)适用场景

1.企业出纳、会计、财务岗位员工,在职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使用个人银行卡代收代付公司资金,离职后被公司起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大额资金;

2.公司存在公私账户混同、私卡公用的管理模式,公司财务凭证残缺不全,仅凭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就起诉员工返还款项;

3.离职财务人员被原单位主张侵占公司资金,面临巨额索赔,案件已经走到二审甚至再审审查阶段;

4.用人单位以资金转入员工个人账户为由,提起不当得利、财产损害赔偿类民事诉讼;

5.公司试图将自身财务制度不完善、会计资料遗失的不利后果,通过民事诉讼转嫁给财务岗位员工。

(二)服务指引

如您作为财务岗位员工,遭遇原公司以私卡走账为由起诉索要款项,不要默认“钱进过我卡就要我还”。不当得利案件对原告举证有严格法定标准,企业自身财务混乱、指令私卡公用、出纳与会计岗位职责划分可以作为重要抗辩理由。即便是案件已经到二审、再审审查阶段,依然存在充分的法律抗辩空间。建议第一时间保存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审批单据、报销凭证、岗位职责文件等全部材料,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评估案件抗辩思路,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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