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王X甲与李XX口头协商投资入股某公司事宜,未签订书面协议。2022年至2024年间,王X甲分四次向李XX转账共计30万元,转账备注均为检测公司投资款。后王X甲了解到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为姜某甲100%持股,认为李XX无权售卖股权,涉嫌欺诈。王X甲遂以双方最接近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XX返还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3.3万余元。李XX辩称,案涉款项系王X甲基于共同投资合意支付的投资款,已转入某公司账户用于经营,双方形成股权投资关系。李XX在庭审中甚至主张其中10万元系王X甲为其配偶安排工作支付的好处费,王X甲对此予以坚决否认。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30万元款项的法律性质究竟为何,是民间借贷还是股权投资;李XX是否应当向王X甲返还投资款,以及具体的返还金额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微信群聊记录及转账备注,可认定双方存在共同向某公司投资入股的合意,但未明确约定投资金额及入股比例。经查明,李XX实际转入某公司的款项中,仅有10万元可认定为王X甲支付的投资款。对于剩余20万元,李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代王X甲实际出资。法院指出,李XX关于款项用途的陈述与其答辩主张相矛盾,且某公司出具的代持证明中的持股比例与投入资金比例不符,故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X甲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驳回王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