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第三人杨XX自2024年1月17日起在某公司从事切割工作。2024年5月10日19时许,杨XX在车间进行切割作业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经某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开放性手部损伤、开放性指骨骨折、手部指伸肌腱损伤及指关节脱位。2024年12月19日,杨XX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人社局依法受理后,向某公司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因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争议,某人社局组织听证调查并中止认定程序。此后,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双方自2024年1月至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人社局据此恢复程序,经审核于2025年10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XX的情形属于工伤。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认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瑕疵,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某公司主张X人社局未对劳动关系核心要件进行独立审查,径行采纳生效判决结论存在瑕疵;其二,受伤原因的认定。某公司认为某人社局未充分调查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等关键事实,仅凭单方陈述认定“因工作原因受伤”证据不足;其三,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某公司提出某人社局在认定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其举证和申辩权利,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人社局提交的门诊及医疗诊断资料、生效判决书、听证会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杨X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某公司主张杨XX所受之伤并非工伤,但未能提交任何反证予以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某人社局依法履行了立案受理、听证调查、作出决定并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