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董X、董X乙与被告秦X、秦X乙及汪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2月,董X乙与秦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某市某区某小区商铺,租期一年,月租金七千元,押金五千元。实际经营人董X按约通过微信向秦X及案外人崔某支付了前期租金及押金。合同履行期间,房屋真实所有人汪X现身,明确否认并不同意秦X的转租行为,采取上锁、封控等措施收回房屋,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为减少损失,原告无奈与汪X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秦X返还剩余租金1.4万元、押金五千元,赔偿经营损失四千元及利息,秦X乙承担连带责任。秦X、秦X乙则提起反诉,主张原告损坏丢失麻将机等物品,并要求赔偿茶艺名称及装修使用费共计3.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秦X的转租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第二,原告主张的租金、押金返还及各项损失赔偿应否得到支持;第三,被告反诉主张的物品损坏赔偿及装修使用费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庭审中,李斌律师组织提交了租赁合同、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及原告与汪X新签的租赁合同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秦X无权转租且已实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针对被告反诉,李斌律师指出其提交的装修及物品购买凭证缺乏关联性,且根据原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装修及设施归房东所有,被告无权向原告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X未经原房东汪X同意擅自转租,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退还租金1.4万元及押金五千元的诉求,事实清楚,予以支持;因秦X乙实际参与了合同事宜及费用收取,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经营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反诉,秦X、秦X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品丢失及价格,且双方对茶艺名称及装修使用费未作约定,故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最终,法院判决秦X、秦X乙返还原告租金及押金合计1.9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