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10月26日
代理一方:案件被告方
案件详情
本案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系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社交渠道相识后,因委托代为购买彩票事宜产生的财产争议案件。原、被告于2026年4月通过网络添加好友建立联系,被告从事彩票代售相关业务工作。双方沟通之后,原告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信用卡转账、扫码付款等多种方式,向被告以及被告指定支付渠道支付彩票投注款项,合计支付金额16305元。
双方交易模式为:原告将购彩资金交付被告,由被告按照原告的投注要求完成体彩竞彩彩票出票,出票完成之后,被告将彩票拍照,通过微信线上发送给原告。在照片发送过程中,被告出于彩票兑奖安全的行业惯例考虑,对彩票票据上部部分代码信息做遮挡处理,避免票据照片外流后第三方可以凭票兑奖,防范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后续双方发生分歧,原告对被告代购行为提出质疑。原告认为被告向其发送的彩票照片对原票、完整票据、期号、投注号码、出票时间、出票站点代码、票面编号、校验码等关键信息进行遮挡,无法核验彩票原始真实状态,不能证实被告已经实际完成代购彩票义务。经双方沟通协商无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被告收取购彩款项之后,负有证明实际购票、购票金额、出票情况以及资金去向的举证义务;被告无法提供完整、可官方核验的原始购彩凭证,收取款项缺乏合法依据,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已经收取的16305元购彩款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于2026年7月27日由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围绕本案法律关系性质、被告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代购义务、举证责任分配三大核心焦点展开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庭审当中明确提出,本案不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接受原告委托代为购买彩票,已经完整完成全部受托事项,不应当承担返还购彩款的责任。同时我方提交整理完成的交易转账详情表,表格逐项列明原告每一笔购彩对应的出资金额、彩票中奖兑付金额,该份表格记录内容能够与原告提交法庭的全部转账流水明细相互对应印证。同时结合案件现有彩票打印件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已经实际执行彩票代购、出票的合同义务。
反观原告一方,虽提交多笔支付凭证用以证明资金交付事实,但是未能向法庭提交双方交易全程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没有实际代为购买彩票”这一核心待证事实。法庭充分组织举证质证,听取双方代理意见之后,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全案事实进行认定。
我方抗辩请求
1、本案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质为委托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作为受托人,已经全面完成接受委托代为购买彩票的全部委托事项,依法不应当向原告返还代购彩票款项16305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应当由提起诉讼的原告自行承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元,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阶段,我方代理的被告方取得完全胜诉的裁判结果。
案件总结
本案是网络环境下委托代购彩票产生的典型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但实际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准确区分法律关系性质是本案代理的首要关键点。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原则。原告提起返还财产的诉请,需要举证证明被告没有履行代购彩票的合同义务。诉讼中原告仅有资金转账记录,缺失完整沟通聊天记录,无法完成己方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诉讼后果。
代理过程中,我们不仅向法庭陈述彩票照片信息遮挡属于行业避险惯例,更重要的是完整梳理每一笔交易,制作交易详情对照表,把付款金额、兑付金额一一对应,把碎片化的转账记录整理成完整证据链,向法庭还原完整交易全过程。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观点,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代购义务,不承担退款责任。
本案也给同类网络委托交易带来启示:民事交易当中,无论线上线下,各方均应当妥善完整保存聊天记录、票据、沟通凭证。当发生争议时,完整证据是支撑自身诉讼主张的核心基础。缺少关键证据,即便存在资金流转记录,也不一定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