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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物业费只享受了4年多!"物业撤场拒退预收款,律师追责到一人公司股东全额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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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衍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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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大礼包"八年物业费因前期物业中途撤场缩水过半。律师还原"开发商代付—业主免交"的履行结构,把损失核定到53个月,主张物业按实收85%返还、开发商补足15%差额,并将责任上收至物业总公司及举证不能的一人公司股东,缺席审理下仍实现业主本金全额获偿。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谭XX购入一套预售商品房时,赶上了开发商的"购房大礼包"促销:书面承诺赠送八年物业管理费。操作模式是开发商将赠送物业费打包补贴给前期物业公司,业主在赠送期内免交。谭XX收楼后安心享受了免交优惠,直到前期物业公司在服务了四年多后中途撤场——撤场时既未与开发商结算,也未与业委会选聘的新物业办理交接,把业主剩余的五十余个月赠送优惠孤零零地留在了真空里。新物业进场后照常向谭XX全额收费,谭XX这才意识到"大礼包"缩水了一半。交涉无果后,谭XX委托吴律师、王睿琳律师起诉开发商、物业公司及其总公司、开发商的唯一股东。
【办案经过】
第一战:还原"代付—免交"的三方结构,让"钱已付给物业"的抗辩失去效力。开发商庭上摆出四份银行回单,证明赠送物业费已打折足额支付给物业公司,义务早已履行完毕。律师一针见血:这套促销安排在法律上的实质,是开发商代业主向物业预付物业费、业主在赠送期内免交——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烧的正是这笔预收款。物业公司中途退场,与业主之间的服务关系即告终止,尚未提供服务期间预收的钱,理应退还给业主。开发商与物业之间的结算安排,不能对抗业主未实际享受优惠的事实。
第二战:把损失算到"月",锁定53个月。物业公司撤场时间不明、新物业进场时间明确,优惠享受到哪一天、损失从何时起算,直接决定索赔基数。律师以新物业进场日为锚点倒推,结合在案证据主张实际享受优惠至撤场服务截止日,剩余53个月按房屋面积与物业费标准逐月核算。法院全额采纳,核定损失与诉请金额一致。物业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律师庭前已将证据体系准备完备,缺席审理不影响完整举证,全部诉请本金获支持。
第三战:责任切割到比例——物业退实收的85%,开发商补足15%的差额。律师主张:开发商系按85%的折扣比例与物业结算,物业在其实际收取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而开发商对业主承诺的是足额的八年赠送,其内部折扣结算不能削减业主应得的承诺利益,剩余15%的差额应由开发商向业主赔偿。法院采纳该切割逻辑,一审判项与主张逐项对应。
第四战:责任上收到"顶"——总公司补充清偿,一人公司股东连带清偿。物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总公司依法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开发商系一人公司,其唯一股东在诉讼中始终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律师援引公司法规定主张连带责任。法院认定: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举证不能即担责,判令股东对开发商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业主的执行保障从"公司账上"延伸到了"股东身上"。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法院判决:前期物业分公司限期返还谭XX物业费一万一千余元,其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开发商限期赔偿物业费损失两千余元,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谭XX主张的本金全额获支持,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四被告分担。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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