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彭XX与张XX夫妇购入一套预售商品房,开发商促销承诺赠送八年物业管理费,操作方式是开发商将赠送费用打包补贴给前期物业公司、业主免交。夫妇俩收楼后按约享受了免交优惠,直到前期物业公司在服务了四年多后中途撤场——撤场时未与开发商、亦未与新进场的物业公司办妥剩余赠送期间的交接,新物业进场后照常向夫妇俩全额收费。八年的"大礼包",实际只兑现了一半。夫妇俩委托吴律师、王睿琳律师起诉开发商、物业公司及其总公司、开发商唯一股东四方。
【办案经过】
第一战:直面"没人违约"的定性,把请求权基础从"违约"切换到"损失分担"。物业公司撤场引发的此类纠纷,最容易被困在"谁违约了"的争论里——开发商说钱已付清、物业说服务已提供、业委会说是正常换物业,似乎谁都没错,业主的损失就成了无人认领的"意外"。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不是惩罚违约,而是填补损失。赠送物业费的安排因物业更换无法按原方式继续履行,业主已实际支出的五十余个月物业费属于客观损失,各方是否构成违约不影响其应按各自在交易结构中的实际受益与责任份额分担损失。这一论证路径被法院采纳——判决明确认定,虽非某一方违约所致,物业、开发商仍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业主实际损失。
第二战:以"实际受益"划定责任边界——谁收了钱、谁许了诺,谁就按比例掏。律师把四方在赠送安排中的角色逐一归位:前期物业按85%的折扣比例实际收取了包括原告在内业主的赠送物业费补贴,其在未提供服务期间占有的款项,构成不当占有,应在实收范围内返还;开发商对业主许下的是足额的八年承诺,其与物业之间的折扣结算属于内部安排,不能削减业主应得的承诺利益,剩余15%差额由其补足。法院据此认定:物业返还一万一千余元、开发商赔偿两千余元,合计恰等于业主的全部损失。
第三战:把责任追到"最后一环"——总公司与一人股东双保险。物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总公司依法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开发商系一人公司,其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律师援引公司法规定主张连带责任。法院认定: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在股东,举证不能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业主的执行对象从"撤了场的分公司"延伸到"深圳的总公司",再延伸到"背后的一人股东",四道责任环环相扣。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法院判决:前期物业分公司限期返还彭XX、张XX物业费一万一千余元,其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开发商限期赔偿物业费损失两千余元,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本金全额获支持,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四被告分担。判决同时明确认定:本案系因小区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导致原赠送安排无法继续履行,虽非某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各责任方仍应赔偿业主实际需缴纳的物业费损失。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