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现,公司名下突然多出一笔五万元的对外借款: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借款合同》显示公司向个人陈女士借款,款项确实进入了公司账户,随后被用于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及公证费。法定代表人坚称该合同系公章持有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盖X签署,公司从无对外借款的意思表示,遂委托吴律师、王睿琳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办案经过】
第一战:程序异议先行,主张一审送达违法。公司以一审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导致公司缺席一审、丧失答辩举证权利为由,主张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已按公司商事登记地址送达、无法查收后适用公告送达并无明显不当,该主张未被采纳——但程序审查的每一步都在卷宗中留下了记录。
第二战:合同效力攻防——"盖X不等于合意"。律师主张:公章只是意思表示的载体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运营正常、无任何对外借款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亦未授权;合同系持章人擅自签署,债权人一方明知持章人无借款权限仍为自己创设债权,构成恶意串通,合同依法不成立或无效。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持章人与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且即便持章人擅自用章亦构成表见代理——该主张未获采纳,但合同签署背景、公章使用权限、款项实际用途均进入了二审实质审查视野。
第三战:资金流向追踪,申请追加实际用款方参加诉讼。律师梳理账户流水发现,五万元入账后随即转出至律师事务所及公证处,遂申请追加资金实际使用方参加二审诉讼,要求说明款项用途与依据。法院认为该等支出系公司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不影响其还款义务,未准许追加——但判决同时明确: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如认为持章人的行为导致公司资金使用不当、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为后续内部追责留出了明确的司法出口。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同时明确认定:案涉合同签字盖X真实有效,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公司就行为人资金使用不当所致损失,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公司主张的恶意串通缺乏充分证据。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