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XX与左XX是同村老乡。罗XX长期在左XX经营的五金厂打工,老板多次劝说他投资入股。基于对老乡的信任,罗XX签了投资文件、交了钱,还被安排担任公司监事。然而入股多年,公司从未按协议提供财务报表、更未分过红。罗XX提出退出,左XX同意后安排公司签署《欠条》:确认罗XX退出,投资款三十万余元由公司分二十四期支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欠条签完后,左XX仅支付了首两期共两万余元,此后两年多再未付款。罗XX催讨无果,委托吴律师、王睿琳律师起诉公司及其唯一股东。
【办案经过】
第一战:把"投资"变"债权",一张欠条锁定全部权利。投资退出纠纷最大的风险,是退股合意说不清、金额算不明。本案中律师手里的《欠条》恰恰把这两个问题一次性解决了:欠条明确载明罗XX自愿退出、投资款总额三十万余元、分二十四期支付、每月付款金额、逾期按银行利息一点五倍计息——退出的合意、债权的金额、违约的责任,白纸黑字全XX定。投资款由此完成了向到期债权的转化。
第二战:逐笔核算欠款余额,让"欠多少"无可挑剔。欠条签署后,被告方先后三次共支付三万余元。律师将每一笔付款的时间、金额与欠条分期计划逐笔对应核算,得出欠款余额二十六万余元——被告缺席未提任何抗辩,法院对核算结果全额采信。
第三战:把唯一股东拉进被告席,主张连带责任。律师调取工商档案发现,公司系左XX一人持股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该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两名被告经传唤均未到庭、未提交任何财产独立的证据,法院直接判令左XX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还不上,老板个人兜底。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法院判决:五金公司限期向罗XX支付投资款二十六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清偿之日);唯一股东左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