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X因受电信诈骗,按照诈骗分子指示向李XX名下某银行账户转账8万元。后李XX发现资金无法提现,遂向某公安局报案。该局以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出具情况说明称,目前尚未证实该银行卡主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李XX有权向银行卡主提起民事诉讼。李XX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李XX,要求其返还8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XX主张案涉款项系案外人康某丙支付的服装定金,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单等证据,认定李XX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收款具有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李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赵孟亮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其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李XX收取案涉8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李XX主张,其与李XX素不相识,转账系受诈骗指令,李XX收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且一审存在同案不同判、事实认定颠倒等问题。李XX则辩称,其收取的8万元系案外人康某丙支付的服装货款,其已交付等价货物,收款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李XX的损失应通过刑事退赔途径解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8万元系李XX在虚假投资平台支出的充值款。李XX与李XX互不相识,不存在基于认识错误误将款项打入李XX账户的事实。李XX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拟证实其与他人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且案外人亦出示了李XX的打款记录。现李XX已就合同诈骗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刑事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李XX主张的损失应通过刑事程序追赃挽损。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XX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