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在(20XX)苏06XX初XX号案件中,原告某公司拟购买被告某公司开发的某园区厂房,并支付意向金10万元。随后,原告发现案涉项目存在未取得合法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变相开发房地产及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等重大风险。为防范风险,原告致函被告,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供项目立项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及工程规划许可、允许对外销售许可等合法审批文件,并明确表示若逾期不提供则终止磋商并要求退款。被告不仅未能提供上述文件,反而发函催告签约,并主张没收10万元意向金。原告回函拒绝后,被告仍未退款。原告遂委托卢融融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被告则辩称该款项为定金,拒绝返还。诉讼中查明,因政策原因,案外人某公司替代原告办理了部分入园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支付的10万元款项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性质;二、被告应否返还该10万元及承担相应利息、律师费等。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定金的成立需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案涉申请书仅约定原告违约时被告有权没收申请金,未约定被告违约时双倍返还,缺失定金罚则的核心要素。且款项备注为“意向金”,功能为转为建厂费用,故该10万元属于预付款,而非立约定金。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预约合同的磋商应遵循诚信原则。原告要求提供合法审批文件系对交易安全性的合理关切,属正当磋商行为。被告承诺取得许可证的时间过长,原告的顾虑具有合理性。在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协议且被告未提供重要文件的情况下,被告继续占有预付款无法律依据。案外人代办手续的行为不改变原被告间预约合同的相对性,不能认定原告违约。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公司10万元,并承担自2026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付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400余元,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21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