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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口罩电信诈骗案,辩护争取大幅降刑、罚金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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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兴(专做刑案辩护)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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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疫情期间从严打击的口罩电信诈骗案件。本人紧扣司法解释,以立案前全额退赃为核心要点开展辩护,主动沟通公诉机关,促使其将罚金下调一半。同时完整固定自首、全额退赃、初犯等从轻情节,在案件应当从重处罚的前提下,成功压缩刑期,实现少刑辩护,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人身与财产处罚。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0年3月24日

3. 代理身份:被告人一审辩护律师(陈XX,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4. 案件结果:成功实现少刑辩护,促使公诉机关下调罚金至原标准一半,最大限度压缩刑期。

 

二、案件详情

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防控关键阶段,防疫口罩属于紧缺物资。当事人在微信群内看到大量求购口罩的信息,遂添加两名被害人微信,虚构自身拥有口罩货源的事实,先后两次以售卖口罩为名骗取他人钱款:第一笔骗取被害人张X5100元,第二笔骗取被害人钟X3600元,涉案总金额合计8700元。

被害人张X在转账次日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当事人在案发次日主动将5100元全额退还张X;随后在尚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诈骗事实,并且主动将3600元赃款交由公安机关扣押,用于退赔第二名被害人钟X。后续公安机关已将全部涉案款项发还给两名被害人,两名被害人损失全部挽回。

本案公诉机关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全案证据包含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流水、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链条完整清晰,当事人对全部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本案属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该类案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量刑基准本身偏高,当事人面临较重刑期。当事人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第一时间全额退赃,自首情节明确,具备诸多从宽处罚的法定与酌定情节。

 

三、我方辩护诉讼请求

作为辩护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完整辩护意见,核心诉求如下:

1. 针对第一笔5100元诈骗款项:当事人在被害人报案次日就主动全额退还赃款,依据诈骗罪司法解释,报案前主动退还赃款的,该笔金额应当不予追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应当将该笔金额从犯罪数额中予以剔除。

2. 当事人构成自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当事人在案件侦查阶段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赃款,两名被害人损失全部弥补,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4. 当事人系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

5. 综合全案情节,请求法庭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恳请公诉机关降低罚金数额,减少当事人财产处罚压力。

 

四、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经法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因系疫情期间假借售卖防疫物资行骗,依法从重处罚。同时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量刑情节。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辩护成果:

1. 原本疫情诈骗从重处罚的基准刑期被大幅压低,成功实现少刑;

2. 辩护意见促使公诉机关在开庭前主动调整量刑建议,将原定罚金数额降低一半,财产刑大幅减轻;

3. 虽然法院未采纳免除部分数额处罚、适用缓刑的请求,但已经充分考量全部从轻情节,在从重处罚的前提下给到最低刑期。

 

五、案件总结

接手本案后,我第一时间梳理全案时间线,抓住两大核心辩护突破口:一是资金退还时间节点,重点区分立案前后退赃的法律效果,针对5100元退赃事实专门调取转账记录、报案记录,严格依据司法解释论证该笔款项可免予刑事追责;二是锁定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四大法定从轻情节,形成完整的从轻量刑辩护体系。

考虑到本案属于涉疫情诈骗,法律明确要求从重打击,辩护空间被大幅压缩。我提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重点阐述当事人主动退赃、自首、主观恶性较小的事实,最终促成公诉机关主动下调罚金,为当事人减轻财产处罚。庭审阶段,我将退赃记录、自首材料、无前科证明一并提交法庭,逐项论证从轻理由,促使法庭充分采纳大部分辩护观点,在从重处罚的硬性框架下,把刑期压缩到最低限度。

虽然未能争取到缓刑,但在疫情从严打击的司法大环境下,能够将刑期控制在六个月、罚金减半,已经实现本案条件下最优的辩护结果。本案也充分证明:刑事案件辩护不能只盯着罪名,必须精准抠住时间节点、退赃情节、自首认定等细节,用好司法解释,才能打破从重处罚的不利局面,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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