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9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陈XX,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是一起利用在校学生身份,通过网贷平台融资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本案被告人立案侦查。侦查查明,被告人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金融中介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缺口,与同案人员共谋,借助高校在校学生群体,通过QQ群、口口相传扩散,组织多名在校大学生在各类网络贷款平台进行贷款,贷出资金汇集后交由被告人支配使用。被告人向协助融资的学生支付一定比例的好处费,同时承担平台贷款本息偿还义务。募集得来的资金部分用于酒店、宾馆、汽车服务项目投资经营,还有一部分用于循环归还前期学生网贷本息。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指控逻辑认为被告人指使学生网贷获取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全案初期统计涉及两百余名在校学生,涉案总金额初步统计达一千余万元。如果诈骗罪指控成立,本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逮捕之后,家属委托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陈XX律师介入辩护。辩护人陈XX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完整查阅卷宗证据,核对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审计鉴定报告。重点核查资金去向:被告人将募集资金投入实体项目投资,同时持续归还学生网贷本息,并没有将资金挥霍、转移隐匿。结合资金用途、还款行为,论证当事人不具备诈骗罪要求的非法占有主观目的。同时发现,侦查机关起诉书初稿直接引用受害学生口述汇总一千余万元金额,但该金额并没有完整银行流水予以印证,审计鉴定机构仅依据部分交易记录核算金额,该数额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针对罪名定性、犯罪数额两大核心问题开展辩护。经过充分说理沟通,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否定诈骗罪定性,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公诉机关没有直接采信一千余万元的口述统计金额,转而采用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客观交易凭证鉴定得出的XXX.60元作为涉案吸收资金数额。
案件起诉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继续针对犯罪金额认定、共同犯罪地位、归还款项的量刑价值展开辩护。本案多名学生证人、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全部当庭举证质证。同时本案还涉及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部分对象是否属于特定亲友等多项控辩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主体并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不属于合法单位,不成立单位犯罪;涉案对象通过QQ群扩散,属于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仅向特定亲友借款。最终法院采纳审计报告客观核算的金额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将案发前后已经归还的资金作为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我方诉讼请求
辩护人对变更之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不持异议,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核心辩护诉求如下:
1. 罪名定性辩护:本案被告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实体项目投资经营,持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不存在隐匿、挥霍集资款行为,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应当认定诈骗罪,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评价行为。
2. 犯罪数额证据辩护:侦查阶段统计的一千余万元仅来源于受害学生口头陈述,缺乏完整银行流水支撑,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XXX根据客观转账凭证审计得出的金额。
3. 被告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 被告人案发前后已经归还大量涉案资金,客观上降低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请求法庭将退赔归还情节作为重要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5. 结合本案发生背景、资金使用去向、坦白悔罪、部分归还资金等综合情节,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案件结果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采纳辩护人核心辩护观点:
1. 否定侦查阶段诈骗罪定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定罪;
2. 不予采信侦查阶段依据被害人陈述得出的一千余万元涉案数额,采纳会计师事务所结合客观交易资料审计的涉案金额XXX.60元作为本案犯罪数额;
3. 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将案发前后归还资金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4. 判决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同案另一名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审宣判之后,当事人服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侦查阶段定性与最终起诉、审判定性发生重大变化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本案最大风险来自侦查机关的诈骗罪指控,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差距巨大,如果诈骗罪指控成立,当事人将面临十年以上重刑。
本案辩护关键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没有纠缠完全无罪,而是把核心力量放在主观目的、资金去向的证据梳理上,区分“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经营”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资金”二者边界,说服检察机关变更罪名。同时针对犯罪数额,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指出单纯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有银行、支付宝、微信客观交易凭证支撑的审计金额,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进入审判阶段之后,虽然罪名已经变更,但数额依然是量刑的核心要素。庭审中继续坚持对犯罪数额的证据抗辩,推动法院摒弃虚高的统计数字,采纳鉴定机构基于客观流水得出的金额,从量刑基础上降低刑罚。同时充分运用坦白、归还部分资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争取从轻结果。
本案也提示,实务当中很多非法集资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核心看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资金实际去向。辩护律师需要提前介入,抓住审查起诉黄金辩护窗口,争取在起诉环节就把错误定性、虚高数额问题解决,避免带着不利指控进入庭审。虽然本案没有实现缓刑,但在去掉十年以上重罪风险前提下,获得该档最低区间量刑,已经实现辩护核心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