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A于2022年3月登记为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30%。公司由大股东B(法定代表人)、C及D长期控制,未向A披露经营状况。为维护股东权益,A于2026年4月14日及15日向某公司邮寄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财务及运营资料,但邮件被拒收。A遂委托E与王刚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某公司抗辩称,A起诉未满15日法定答复期,前置程序不合法;A仅能查阅入股后的账目且无权复制;部分期间的账目由A实控公司保管,无法提供。
【争议焦点】
A提起诉讼是否满足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定前置程序要求;
A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与时间界限,是否涵盖其入股前的公司资料,以及是否包含会计凭证的查阅权;
A主张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辅助行使知情权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拒收邮件的行为构成恶意规避,实质阻碍了原告行使知情权,A已履行合理通知义务,起诉符合法定程序要件。A作为现时登记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法律并未限定仅能查阅持股期间的资料。同时,查阅原始凭证是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基础,A查账目的正当,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5年4月21日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A查阅、复制;提供同期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A查阅;A可委托律师、会计师辅助查阅,地点为被告住所地或协商地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