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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想查账,公司拒收邮件就能挡住吗?深圳京师王刚律师代理股东胜诉:法院认定恶意规避、前置程序已履行,判令查阅全部会计账簿及凭证,律师会计师可辅助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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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深圳)...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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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未满15日法定答复期”为由的程序抗辩,王刚律师精准抓住被告“拒收邮件”的核心事实,有力论证了被告恶意规避前置程序的行为本质,成功打破程序障碍。在实体审理中,王刚律师深入剖析股东知情权的法理基础,明确主张查阅原始凭证的必要性及查阅入股前资料的合法性,有效反驳了被告的抗辩。同时,妥善规划了引入专业中介机构辅助查账的诉求,最大化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最终实现全面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A于2022年3月登记为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30%。公司由大股东B(法定代表人)、C及D长期控制,未向A披露经营状况。为维护股东权益,A于2026年4月14日及15日向某公司邮寄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财务及运营资料,但邮件被拒收。A遂委托E与王刚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某公司抗辩称,A起诉未满15日法定答复期,前置程序不合法;A仅能查阅入股后的账目且无权复制;部分期间的账目由A实控公司保管,无法提供。

 

【争议焦点】

 

A提起诉讼是否满足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定前置程序要求;

 

A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与时间界限,是否涵盖其入股前的公司资料,以及是否包含会计凭证的查阅权;

 

A主张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辅助行使知情权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拒收邮件的行为构成恶意规避,实质阻碍了原告行使知情权,A已履行合理通知义务,起诉符合法定程序要件。A作为现时登记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法律并未限定仅能查阅持股期间的资料。同时,查阅原始凭证是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基础,A查账目的正当,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5年4月21日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A查阅、复制;提供同期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A查阅;A可委托律师、会计师辅助查阅,地点为被告住所地或协商地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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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和MBA毕业,具有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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