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6月27日,高X驾驶某AXXXXX小型轿车与刘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申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X、申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高X负主要责任,刘X负次要责任,申X无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邢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此前,申X及刘X已就前期损失起诉并达成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34.7万余元。后申X于2024年1月及4月两次住院进行后续手术及取内固定物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0.1万余元。因协商未果,申X在王硕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保险公司以原告前期已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为由,拒绝赔偿本次后续治疗产生的营养费、护理费等是否成立;2.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及交通费是否合理;3. 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比例。保险公司辩称前期已鉴定,不应再赔,且商业险应按70%比例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前期的三期鉴定系针对2021年至2022年住院期间,与本次后续治疗无关,故支持原告营养费、护理费主张。结合原告就医票据及实际情况,法院核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支具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关于责任比例,法院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高X承担80%责任,刘X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邢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申X三千八百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