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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硕律师代理申X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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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硕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细致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保险公司以“已做过三期鉴定”为由拒赔后续治疗费用的抗辩,王硕律师精准切入,通过对比前后两次治疗的病历与鉴定时间,有力论证了本次后续治疗的独立性与必要性,成功打破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同时,针对交通费票据瑕疵,王硕律师合理调整诉讼策略,引导法院酌定合理金额,最大化维护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6月27日,高X驾驶某AXXXXX小型轿车与刘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申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X、申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高X负主要责任,刘X负次要责任,申X无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邢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此前,申X及刘X已就前期损失起诉并达成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34.7万余元。后申X于2024年1月及4月两次住院进行后续手术及取内固定物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0.1万余元。因协商未果,申X在王硕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保险公司以原告前期已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为由,拒绝赔偿本次后续治疗产生的营养费、护理费等是否成立;2.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及交通费是否合理;3. 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比例。保险公司辩称前期已鉴定,不应再赔,且商业险应按70%比例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前期的三期鉴定系针对2021年至2022年住院期间,与本次后续治疗无关,故支持原告营养费、护理费主张。结合原告就医票据及实际情况,法院核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支具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关于责任比例,法院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高X承担80%责任,刘X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邢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申X三千八百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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