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XX能源公司与被告XX投资公司于2022年1月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XX市XX区的综合产业园区建设项目一期的抗震支架安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多栋厂房、后勤楼、办公楼展示中心及地下室的抗震支吊架,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2023年10月23日,案涉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验收质量为合格。随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签章认可的《结算审定书》确认原告完成项目工程量的金额为149万余元。施工期间,原告自认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103万余元,但剩余46万余元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因已超过两年保修期,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6万余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主张对拖欠的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被告XX投资公司答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愿意协商解决,提出分两次付清欠付工程款,并希望在未出现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质量问题前提下支付质保金4万余元,同时请求原告免除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被告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支付期限及逾期利息的承担问题。原告主张工程已验收合格且被告已签章认可结算金额,被告应全额支付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虽认可欠款,但主张分期支付并请求免除利息。第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原告主张在被告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需审查该权利是否符合法定行使条件及期限。第三,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与期限。双方对4万余元质保金的处理存在分歧,原告要求一并支付,被告则主张以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为支付前提,并设定了明确的支付期限。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协商,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被告XX投资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XX能源公司工程款41万余元;二、至2026年9月27日,若原告XX能源公司所施工的案涉抗震支架安装建设工程未出现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抗震支架变形、脱落等严重质量问题,则由被告XX投资公司于2026年9月27日前支付原告质保金4万余元。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减半收取,由原告XX能源公司负担。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由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