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2月28日
代理律师:吕永锋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涉虚拟货币四方支付的特大共同非法经营刑事案件,涉案被告人共计七人,案件历经速裁程序中止、简易程序中止,最终转换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包括我方当事人在内的七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协助他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
经侦查机关查证,该案先后运营“小Q支付”、“兴X支付”两套非法支付平台。平台组织者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招揽上下游资源,整合第三方支付接口,专门为网络赌博等黑灰产业提供资金结算通道。业务模式为赌客充值人民币后,平台通过虚构交易完成结算,将人民币转换为USDT虚拟币,层层扣除手续费之后流转至下游赌博客户,以此完成非法资金的跨通道流转。
我方当事人受雇于“小Q支付”平台担任客服人员,参与时间段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26日。在职期间平台非法资金结算对应的U币流入共计240XXXX3407.06个,折算人民币金额约1.6亿元,公诉机关据此认定当事人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二千五百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该量刑档次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仅仅是被招聘入职的底层客服人员,没有参与平台出资、系统搭建、业务模式设计、上下游客户开发,不掌握平台核心运营权限,不参与平台整体利润分红,仅领取劳务报酬,个人实际非法获利34000元。
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查阶段便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办案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卷宗证据材料完整充分,包含被扣押作案手机物证;USDT虚拟币流水、人民银行复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多份证人证言;全部被告人、同案人员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勘验数据等完整证据链条,证据能够印证指控全部犯罪事实。
本案存在极大的实刑风险,由于涉案金额高达约1.6亿元,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法定量刑起点在五年以上。即便认定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实务当中仍然存在判处实刑的较大可能性。一旦被判处实刑,当事人不仅要身陷牢狱,还将留下终身犯罪记录,彻底改变个人人生轨迹。
接受法律援助指派担任辩护人之后,吕永锋律师第一时间完成阅卷,完整梳理全案卷宗、审计数据、各被告人分工、参与起止时间、获利数额,区分组织者、管理者、底层务工人员的地位差异。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入职经过、岗位职责、对平台业务模式认知程度、参与工作时长、收入情况,向当事人释X非法经营罪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法律后果,告知庭审各项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充分认清自身行为违法性,坚定认罪悔罪态度,指导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全额退缴34000元违法所得,配合司法机关财产处置,预缴罚金,夯实罪轻辩护的事实基础。辩护人围绕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从犯、参与周期有限、主观恶性较小等要点,准备完整庭审辩护意见,庭审当中发表辩护观点,向法庭阐X对当事人应当减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的理由。
我方诉讼请求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主要罪轻辩护意见及诉求如下:
第一,认可案件基础事实,但恳请法庭充分评价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定当事人属于从犯。当事人系受雇佣入职的底层客服人员,没有参与平台出资、系统搭建、业务决策、客户招揽、利润分配等核心环节,只承担平台分配的客服辅助工作,在整个共同犯罪链条当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第二,当事人归案之后自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参与涉案业务存在时间限制,并非自平台成立至覆灭全程参与,主观恶性、个人实际社会危害性相较于平台组织者、管理人员明显更小。
第四,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文书,真诚悔罪;案件审理阶段已经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充分体现悔罪表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第五,虽然本案涉案总金额巨大,但该金额是整个犯罪团伙整体造成,当事人只是底层劳务人员,并未从巨额非法结算业务当中获取高额收益。综合全部法定、酌定情节,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充分考量社区矫正可行性,对当事人宣告适用缓刑,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案件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完整审查全案证据,采纳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共同犯罪,涉案金额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当事人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综合考量全案案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预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全部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一审判决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需进入看守所服刑,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避免牢狱之灾。
案件总结
涉虚拟货币四方支付非法经营案件属于近年来高发的网络金融犯罪,团伙层级复杂,整体涉案流水动辄数千万乃至数亿元,一旦数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法定量刑区间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很多底层务工人员会面临很高的实刑风险。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虽然当事人仅仅是底层客服,但是全案结算金额高达约1.6亿元,法律上对共同犯罪成员需要对自己参与期间团伙全部金额承担责任,直接落入“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辩护工作不能做脱离证据的无罪辩护,否则会丧失从宽量刑的基础。辩护策略选择“对罪名无异议,全力挖掘全部从宽情节,争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路径。
在办理该类多人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要重点区分主从地位,把当事人受雇参与、岗位的辅助性、参与时间长短、个人获利、初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缴罚金等情节完整向法庭呈现。要向法庭阐X:团伙整体巨大社会危害主要由出资、策划、管理人员造成,底层被雇佣人员主观恶性有限,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区别对待,不能仅凭整体涉案流水就一概判处实刑。
需要客观认识:即便拥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不当然能够获得缓刑。尤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减轻处罚之后能否适用非监禁刑,需要辩护人在庭审当中充分说理,论证被告人悔罪态度、再犯可能性低,符合缓刑法定条件。本案经历普通程序完整庭审,同案七名被告人当中部分人员因有前科等因素未适用缓刑,更加印证本案缓刑结果来之不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