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6年10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与受雇驾驶员龙XX驾乘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微型车,途经某线某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在毒品查缉工作中截停检查。民警当场从该车左侧车门下长方形开孔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2块,净重4215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含量为72.5%。此外,民警还提取扣押了刘XX所有的手机2部、现金七千余元、过路票及机动车行驶证等物品。毒品包装物上显出的1枚手印经鉴定并非刘XX与龙XX所留。某检察院以刘XX涉嫌犯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刘XX是否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明知。刘XX当庭辩称其无罪,称不知道车上有毒品。其辩护人朱炳阳等提出辩护意见:第一,刘XX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多为刘XX供述,属孤证且与其他证据矛盾;第二,刘XX不知道其车辆被人打了孔,更不知道里面藏了毒品;第三,刘XX是被人设计、利用而实施运输毒品行为,缺乏运输毒品的主观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而证人李XX与龙XX均证实不知晓车门下有开孔及藏毒之事。公诉机关则坚持认为,刘XX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查证据后认为,被告人刘XX系涉案某AXXXXX微型车的所有人,该车亦由其日常管理、使用。公安机关在该车高度隐蔽部位查获大量毒品,据此可依法认定刘XX对运输毒品具有主观明知。因此,法院对刘XX“不知道车上有毒品”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缺乏主观要件、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法院认定,刘XX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品海洛因4215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于公安局的微型车、七千余元现金及随案移送的手机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