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月24日至1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肖X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唆使王XX、肖XX、周XX(三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趁家中无人之机盗窃了三人自己家中的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 2024年1月24日21时许,陈XX伙同肖X乙教唆王XX到某县某街道某社区某组某号王XX家中,将价值两百余元的10枚“袁大头”银币、1个金色金属币、1张金色纸盗走。后将金色金属币和金色纸丢弃,确认不值钱后将10枚银币归还王XX。
2. 2024年1月26日12时许,陈XX伙同肖X乙教唆肖XX到某县某街道某社区某组某号肖XX家中,将一个价值四十余元的玉手镯、4个五角硬币盗走。确认不值钱后将玉手镯归还肖XX,4个五角硬币被遗失。
3. 2024年1月28日至1月30日期间,陈XX伙同肖X乙教唆周XX到某县某街道某社区某街某号周XX家中,先后三次将五百余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镯盗走。陈XX将现金挥霍,并将黄金饰品以2.4万余元进行销赃挥霍。陈XX被抓获后缴获销赃所得1.8万余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肖X己,另用销赃所得购买银色项链一条。
案发后,陈XX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肖X己赔偿了1.3万余元,并取得谅解。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陈XX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陈X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缓刑。
首先,关于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陈XX在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其次,关于酌定从轻情节。陈XX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是否应予从宽处理。最后,关于辩护人提出对陈XX适用缓刑的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陈XX教唆多名未成年人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唆使未成年人偷拿家中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XX在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朱炳阳提出陈XX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代赔并获谅解,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二、随案移送的vivo手机1部依法没收销毁;XX手机1部、银色项链1条退还被告人陈XX;光盘1张附卷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