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彭X与被告柳X系借贷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1.8万余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还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逾期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原告通过微信及某银行转账分四次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全额还款,仅于2021年6月2日偿还3.1万余元,剩余本息未付。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薛X、郭学好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本金8.7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费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柳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被告应偿还的本金数额;二、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及逾期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有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因被告已偿还3.1万余元,原告主张剩余本金8.7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息2%,原告主动调整为按LPR四倍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借条》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且原告提供了付款凭证,法院亦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柳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X偿还借款本金8.7万元;二、被告柳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X支付相应利息(以11.8万余元为本金计算至2021年6月2日为3.1万余元,及以8.7万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柳X向原告彭X支付律师费1万元。案件受理费14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