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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名为承揽实为用工接送工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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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XX公司为了简化管理,将搬运班组的人员管理、工资代发等事项交由 B 代班长负责,对外宣称双方属于承揽关系。自 2023 年 8 月起,C 工人长期为该粮油公司提供搬运劳务;B 代班长由公司直接指定,负责班组出勤统计、传达用工安排、分发工资,公司按照每日固定标准按月向 B 发放管理报酬。

2024 年 1 月 9 日,XX公司将班组搬运费用转账给 B。次日,B 通知 C 等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工资,并联系 D 驾驶人驾驶摩托车接送工人前往领工资。途中 D 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C 受伤,交警认定 D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C 将 D、B、XX公司一并起诉,主张三方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 209145.8 元。 庭审中各方抗辩意见分歧明显:D 提出自己是受 B 安排办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B 辩称自己没有从中额外获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则坚持其与 B 是承揽合同关系,B 不是公司员工,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经过一审审理,法院判决 XX公司赔偿 C 各项损失合计 185000 元,驳回 C 的其他诉讼请求。粮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办案解析

在劳务用工、班组外包实务中,很多企业存在一个操作习惯:把班组带头人包装成承揽人,用 “承揽协议” 作为外壳,试图以此转嫁用工安全风险。但本案裁判核心规则就是:法律关系认定看实质,不看名称标签,法院会穿透式审查合同外观。

承揽关系的核心特征是:承揽人自主经营、自主安排人员、自主把控工作流程、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换取报酬。 而本案 B 代班长的管理权来源于 XX公司的指派,工作内容是统计出勤、传达用工指令、代发工资,报酬是按月固定发放的管理补贴,并非根据交付成果结算承包款,完全不满足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 发放工资本身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B 安排车辆接送工人领取工资,是为完成公司交办发薪任务配套的安排,属于职务行为的合理延伸。驾驶人 D 受 B 指派执行接送事务,属于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依据《民法典》第 1191 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侵权责任。

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签一份承揽协议、把钱转给班组长,就可以切断用工责任。但只要企业持续对班组人员进行管理、派工、考勤,班组长只是企业的管理抓手,这种 “假承揽、真用工” 的模式,不能免除企业的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对用工企业(加工厂、建材、物流、劳务类企业)

不能依靠 “承揽”“外包” 的纸面名称规避用工安全责任。判断关系,重点看:管理权限来源、报酬发放模式、工作自主性、风险承担方式;

如果确实要做承揽 / 劳务外包,应当保证承揽方自主招工、自主安排作业、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保留完整的成果验收、独立结算证据,避免企业直接管控班组人员;

班组管理、代发工资、接送工人上下班、领工资这类配套事务,极易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延伸,相关途中发生事故,企业大概率要承担赔偿;

对于临时用工、班组用工,建议完善保险配置,购买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分散事故风险。

对务工人员

不要被 “包工头承揽、外包” 的说辞迷惑,发生受伤事故时,重点收集是谁安排干活、谁考勤、谁发放工资、谁下达工作指令的证据;

班组长通知领工资、统一接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和用工事务高度关联的场景,有权向实际用工企业主张赔偿;

起诉时可以把驾驶人、班组长、用工企业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穿透审查真实法律关系。

办案小结

这是典型的穿透式审查 “假承揽、真用工” 的人身损害案例。在劳务纠纷、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当中,法官不再单纯以双方协议标题作为定案依据。企业想要通过班组承揽模式转嫁风险,必须做到权责真正独立。一旦保留对班组的直接管理权限,哪怕对外叫承揽,一旦出事,企业依然要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作为代理律师,这类案件的突破口,就是拆解管理链条、报酬发放模式,向法庭还原真实的用工从属关系,防止用工方利用承揽外壳逃避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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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 五民律所 创始合伙人 专委会主任 执业理念:专业铸就公信,敬业守护正义! 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始终以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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