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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许XX与龙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4)闽行终字第2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蓝潮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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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男,193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XX,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许XX之子、许XX之兄。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蓝潮永,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XX。


法定代表人曾建成,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XX。


法定代表人陈XX,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X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许XX、许XX因诉龙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许XX、许XX具状请求确认被告龙海市人民政府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范围之外征收其承包地的行为违法。经审查,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范围之外实施的是有关水利及防洪工程,该行为是由第三人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和原告所在村村委会共同组织实施的,与被告龙海市人民政府无关。因此,本案原告许XX、许XX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释X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原告坚持不同意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许XX、许XX的起诉。


原审原告许XX、许XX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被上诉人龙海市人民政府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范围之外征收其承包地的行为违法。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承包地的北侧至溪岸的大部分土地在征地红线范围之外,被上诉人超出批准范围征收上诉人承包地以及强拆上诉人该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填平鱼塘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龙海市人民政府主体不适格,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龙海市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在超过答辩期后提交书面意见辩称,根据上诉人持有的《承包经营权证》,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红线图内的承包地仅有2.5亩。上诉人所诉称的强拆行为,系答辩人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红线范围外,对上诉人占用程溪溪内云段水利及防洪堤岸的违章搭盖采取的水利工程清理行为,与龙海市人民政府无关。为此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经审查,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闽政地(2012)3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2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以下简称闽政地(2012)398号《批复》),同意征收龙海市程溪镇内云XX部分集体土地。被上诉人龙海市人民政府委托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实施征收闽政地(2012)398号《批复》范围内的土地,对于上诉人许XX等2人诉请确认龙海市人民政府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范围之外实施的征收行为没有委托。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龙海市人民政府实施了该征收行为。本案上诉人所诉的涉案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及鱼塘被拆除和填平系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该强制行为与被上诉人龙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征收行为无关。综上,上诉人以龙海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鸿鹏


代理审判员  叶永清


代理审判员  吴XX



书 记 员  康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


  • 2014-11-18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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