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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河北省XX公司、张XX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5)衡民一终字第1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书波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XX公司。


住址:武强县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书波,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河北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强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省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XX、王XX、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委托代理人高书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强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永玮


审 判 员  蒋宝霞


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4-02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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