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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潼南县XX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潼法民初字第028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东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石东明,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XX,重庆XX律师。


被告潼南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太安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4126-8。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住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潼南县XX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



书 记 员  易川奇


  • 2014-09-29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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