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石东明,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XX,重庆XX律师。
被告潼南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太安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4126-8。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住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潼南县XX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
书 记 员 易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