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石东明,重庆XX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组织机构代码750XXXX6041-6。
法定代表人周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女,该医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冯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娜
书 记 员 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