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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田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沙法民初字第044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冬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XX律师。


被告田XX,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田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贺海艳



书 记 员  刘 超


  • 2014-08-19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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