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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XX公司与滨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滨执二字第2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志建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滨州XX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永莘XX。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建,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滨州XX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滨州XX公司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陈建强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5-11
  • 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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