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更改小区架空层(原来是作为会客厅)设计为非机动车停车位..
[律师回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如果开发商将架空层改为非机动车停车位,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如果业主不同意,开发商不能擅自更改架空层的设计。如果开发商已经更改了架空层的设计,那么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反映情况,要求恢复原状。
如果开发商擅自更改了架空层的设计,影响了相关规定并且损害了业主权益,那么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来说,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反映情况,并要求恢复原状;如果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不予理睬,则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如果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则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