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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欠债反诉推荐文章
虚假宣传投诉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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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如果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办
夫妻离婚时,应共同偿还共同债务。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应协商或由法院裁决还款计划。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不属共同债务。离婚后,因原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产生的债务,应视为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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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夫妻债务
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死亡怎么办
在审查起诉阶段,若犯罪嫌疑人因体检不治身亡,案件一般会撤销立案。因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已不存在。但民事责任仍需依法追究。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逝者的尊重和对受害者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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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刑事诉讼
法院调解后能反悔吗
调解协议经法院主持并签署后,不得反悔。只要各方同意并签名或盖章,协议即具法律约束力。法院审核确认后,应记录于笔录或附卷保存,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签名或盖章,以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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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办案流程
购买二手房过户完买方反悔怎么办
处理此类争议,应首先与买方深入沟通,明确其意向。双方应积极商议,寻求共识以妥善解决纠纷。若买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可告知定金罚则。若协商无果,卖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方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预期收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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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二手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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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欠债反诉问答推荐
夫妻一方借款,另外一方不知情,算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一方不知情且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不算
吕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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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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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债权债务问题,具体如下,问题: 网贷/信用卡逾期; 金额: 1万~5万元
[律师回复] 你好芊羽琪律所为你解答问题
朱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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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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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离婚婚姻期间的债务问题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他们也应当事先就各自应承担的份额达成明确的约定。当涉及到离婚这一重大决定时,若其中一方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并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那么,另一方则须给予其适度的援助和关爱。同样地,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必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者财产被分配给各自主人,此时,双方需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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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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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债权与债务皆归为一人所有的情况下,债权与债务应视为终止存在,但需注意的是,若其决定可能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情形除外。这一条款意味着,当总的债权债务关系同属一个人的名下时,该类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究其缘由,正是由于这种事实状态将伴随债务的混同而引起债的消灭。基于此,由这种债所引发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疑地也会失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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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和法律适用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关于以房抵债效力的鉴定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房抵债应该具备实践性的特征。在整个过程中,以房抵债协议通常在债务履行期满之前以及之后这两个时间段内达成,无论在哪个阶段,由于以房抵债协议遵循着要物性原则,其本身即具有关乎于物、关乎于权力转移的特殊属性,因此,一旦债务人未能如约依照协议内容向债权人交付抵债房屋,任何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债务人执行交货义务的申诉,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其次,无论协议签订的时间顺序如何,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协议将会被判定为无效。以房抵债的行为可能发生在原始债权债务履行期限有效期之前,也可能出现在期限结束之后。最后,以房抵债能否真正实现债务清偿的目标,关键在于以房抵债的实际履行情况。对于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约定的“以房抵债”,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在事后来达成的一种新的债务清偿协议。关于以房抵债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一,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约定了以房抵债协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种以房抵债的合意往往被视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当事人双方就已经约定了在债务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则可以用房屋作为抵债物来清偿原来的债务。第二,在债务清偿期限结束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并且完成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那么这种以房抵债的行为自然是有效的。第三,如果当事人双方以房抵债的行为具有流押的性质,那么债权人请求交付房屋的行为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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