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债权与债务皆归为一人所有的情况下,债权与债务应视为终止存在,但需注意的是,若其决定可能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情形除外。
这一条款意味着,当总的债权债务关系同属一个人的名下时,该类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究其缘由,正是由于这种事实状态将伴随债务的混同而引起债的消灭。
基于此,由这种债所引发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疑地也会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