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县无效合同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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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县无效合同诉讼推荐文章
不交公共维修基金不给办房产证是否合理?
房屋维修基金不交是不可以办理出房产证的,办理房产证时必须出具维修基金的缴款凭证。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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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劳动合同到期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但还要满足领取的其他相关条件。领取失业金要满足以下条件:1、缴费期限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主观意愿,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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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什么区别吗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生效要件。要式合同必须遵循特定的格式或程序才能生效,例如某些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而不要式合同则更为灵活,既可以书面形式签订,也可以口头或其他非正式方式达成,其有效性并不取决于特定的形式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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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管辖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管辖权的判定策略: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法院管辖权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由发包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商负责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关系,也应遵循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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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施工合同纠纷
二手房中介代收定金合法吗
二手房交易中,中介机构代收定金需卖家授权。若未经授权而收取,属越权行为。买方应要求中介机构出示卖家书面授权书或直接与卖家确认,并保留证据。中介仅凭口头授权代收定金,需提供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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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二手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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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县无效合同诉讼问答推荐
离婚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关于离婚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程序,通常情况下,必须于举证期限即将届满之时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各当事人应于举证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材料,若当事人未能在此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此外,如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也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相应申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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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没下来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法律效能予以肯定。因房产证尚未颁发而引发的房屋缺乏产权证明的问题,实则涉及到物权变动的范畴,但这并不妨碍买卖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在此种情况下,该份合同仅仅能够证明当事人对于该房屋拥有债权关系,而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实际效果。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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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律师回复] 解析:依据法律规定,用益物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和影响。作为物权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取得的用益物权均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主要源于物权本身所具备的排他性特征。所谓用益物权,即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合法占有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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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上诉驳回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若在诉讼离婚遭驳回之后,可考虑采用协议离婚的途径进行解决;同时,也可以收集到新的证据并掌握新的信息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特别指出,女方在怀孕及产后一年以内,以及中断妊娠满六个月以后的时间里,男方均不得要求离婚,可以选择于此类期间结束之后再行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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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造成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具体事宜则应依据境况来予以确定,大致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在这方面需涵盖因为身体健康受到侵扰而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各种相关费用;其次,需要为因工作效率下滑所导致的收入损失也进行相应赔偿。再者,当事故致人去世时,赔偿义务方还应当支付必要的丧葬费用、对死者家庭有抚养关系的人员的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最后是精神侵害赔偿。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未经主管部门的认可就擅自开设医疗服务机构或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并因此对患者造成了损害,那么应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旦触犯到刑法,也要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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