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程序,通常情况下,必须于举证期限即将届满之时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各当事人应于举证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材料,若当事人未能在此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
此外,如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也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相应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