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应提供手续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当事人是指因在实体法规则下其合法权益遭受争议或与特定的法律事件存在直接关联而被提起诉讼,且须接受法院审判裁决约束的自然人。这其中包括了涉及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及行政公诉的各类当事人。当身为代理人的律师需与当事人会面交流时,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出示律师执业证书(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2,提供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即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3,若代理的是刑事辩护业务,还需提交刑事辩护委托书;4,如代理的是法律援助案件,则需同时出示法律援助公函;5,委托人(通常为当事人的家属)的身份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