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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房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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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深圳陪产假国家规定2024年是怎样的?
深圳陪产假为十五日,女方则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根据相关规定,在职员请陪产假、产假期间,单位不得克扣职员的工资、且在请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再者单位不得以职员请假为由将其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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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农村如何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农村进行使用土地是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土地使用税是使用城镇的土地进行交税。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城镇土地都是要缴纳税费的,国家免征的或者是不征税的都是不需要进行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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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深圳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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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怎么办理?
如果是集体土地的话,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但要保证是一户一宅,并且不超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才行。如果已经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话,那就要先处罚,补办手续。估计办理的难度比较大,因为时间久远,相关的证件资料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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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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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房产分割咨询问答推荐
离婚分财产老婆的奢侈品是否应该分割
[律师回复] 解析:首先,说说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奢侈品在离婚时是否需进行划分。奢侈品因其价值颇高,尽管其实际上仅能供夫妻中的某一方使用,然而,我们仍然应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仅仅供某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必需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往往会基于奢侈品的类别与价值,对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奢侈品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金银首饰及其他昂贵的奢侈品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其次,关于离婚时赌博产生的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在婚姻登记前由一方单独借款购置的财产,由于时间的推移,已经逐渐演变为夫妻共有的财富,为购置这些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也随之成为夫妻共同的债务;2、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3、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债,或是在丈夫或妻子单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所得经营收益已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或妻共享的部分,导致产生的相关负债;4、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无论是夫妻中有一方还是双方都需承担法定医疗义务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债务同样也是夫妻共同的责任;5、因为育儿责任及义务引发的债务;6、于赡养年迈父母过程中产生的债务;7、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费用、培训支出而产生的债务;8、为维持合理必要的社交关系所产生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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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离婚分割怎么弄
[律师回复] 解析:当夫妻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关于离婚涉及的拆迁房的分割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和裁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所涉拆迁房通常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归属来定义分割方式。具体而言,如若被拆迁房屋被判定为归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无论在婚前或婚后),则此类拆迁房将不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而无需进行分割处理。然而,倘若被拆迁房屋系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项且在婚后获得了房产证,那么这类拆迁房便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平均分配。此外,若被拆迁房仅登记在夫妻中的某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其在婚前租赁的房屋,婚后才遭遇拆迁,此时同样可以将此拆迁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平均分割。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相应的补偿与安置。这里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因此,若被拆迁房屋原本为私有住房,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取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最后,如果房款差额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再以月供的形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会发生变化?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并不足以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然而,对于这部分出资,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理应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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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房产法律问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解析:1.全面核实房地产所有权:作为卖方,需确保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此过程涉及查阅产权证书及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2.深入了解房屋现状:在进行实地考察时,建议您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全方位掌握房屋的真实状况:包括建筑物的外观与内部结构、所在社区环境以及该房屋所享有的法律权益等等。这些详细的信息有助于您更好地掌控交易的成本并降低潜在风险。3.明确二手房交易流程:整个二手房交易过程大致可划分为看房、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首付款、完成过户手续、交付房屋以及支付剩余款项等多个关键环节。在执行这些步骤时,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妥善保存交易相关的凭证、过户手续必须由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共同出席方可进行、在交付房屋前务必检查对方是否已结清物业管理费用、水电气费等各项杂项费用。4.确立违约责任条款:为了确保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地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有必要与卖方明确并严格规定违约责任。然而,实践中常见的小额定金罚款或者简单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等规定,往往缺乏实际约束力。例如,在房价波动、资金短缺、税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方延迟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比如有些买方在签署合同后,可能因为房价过高或者不愿意支付过户税费而推迟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卖方在交付房屋后无法及时收取剩余款项;还有些卖方在发现房价大幅上涨后,可能会声称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求买方退还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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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作为一家卓越的造价咨询服务提供商,我们必须严格遵循以下的资质要求:首先,我们需要具备稳定、可靠的办公场所,以便于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造价咨询服务;其次,我们需顺利取得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保持其有效状态;至关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保证我们的造价工程师团队规模足够庞大,不得低于出资人总人数所占法定比例的最低标准;此外,我们还需确保我们的技术负责人拥有丰富经验和过硬技能,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且在工程造价专业领域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历。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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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离婚资产家庭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解析: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之法律规范通常如以下所述:首先,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应予以平等分配为宜;其次,对于专属个人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属个人所有;再次,若存在不宜分割且需继续使用的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应当依据当事人的住房状况以及对未成年子女或无过失方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公平分配给某一方,同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支付等同于该房产一半价值的补偿金;再者,夫妻因工作原因异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各自享有管理、使用权;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若存在较大的财产差距,多得财产的一方有义务用与其差额相等的财产来偿还另一方。此外,若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其入伙的财产可归一方所有,而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支付等同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金。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的自然损耗、消耗、消失问题,离婚时若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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