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土地赔偿谈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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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特定项目用地减免。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2.企业公共用地免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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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农村宅基地转让使用权合不合法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必须提前向村集体组织申请才能确定转让合不合法。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还是有条件的认可宅基地的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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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离职未休年假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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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快递延误赔偿标准具体内容有哪些?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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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外地买车本地上牌流程是怎样的
外地买车本地上牌流程:首先买好车→接着需要准备一张临时牌照,这个可向卖车的经销商索要或自己买一张,以备路上遇到交警检查→在出发前提前和所在地的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好,把你所购车辆的车架号发过去→到本地办上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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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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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土地赔偿谈判问答推荐
我我们这里开采天然气,土地赔偿怎么算滴呢
[律师回复] 您好请注意接听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电话
王玉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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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些土地的事情
[律师回复] 您好,请问您遇到了什么问题,能大概说一下吗?我帮您解答
北京晏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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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依据为具体使用的土地面积,并按照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单位税额进行缴纳。详细的计算方式如下所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税额。这其中,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指定专门机构对土地面积进行精确测量,测量结果将作为计税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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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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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用中包含了各种类型的税费以及过户手续费用等。若确认其为划拨性质的土地,根据规定,还需要额外支付评估费用。在此类税费之中,主要包括的是契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再次转移的行为,这其中既包括出售、也包括交换以及赠与。任何未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与条件去进行投资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行为,都不被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分割转让的情况,则需要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共同批准,并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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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土地闲置费算是行政处罚吗
[律师回复] 解析:征收土地闲置费用被视为一种行政性、事业性的收费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行土地闲置处理往往源自于相应涉事方未能按计划启动或完成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或是虽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却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现象。而征收土地闲置费用的目的在于激励相关方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行动,按照既定的法规和政策要求来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出现土地闲置的情况。因此,将这种旨在推动积极行为的决定视作对积极行为的惩罚性行政处罚,显然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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