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依据
公司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翻阅、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如果小股东或者小股东们的
股权比例达到1/10便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以避免重要事项不能开会决议,招致公司经营出现僵局。【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法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持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持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限定的分配利润要求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限定的营业时限期满或者章程限定的其他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到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诉讼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