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借贷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给了全部
购房款,买
卖房屋的
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获到了
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得到房屋的
物权只是
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
离婚分配财产时将
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
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平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另一半一方参与
还贷的事实上情况,对其作出平等合法的
赔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偿还务也应由其继续承受,这样处置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典质
借贷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钱本领的基础上才认可借贷的,其隶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受还钱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照看娃儿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