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根据这个条例,493号规定,是看不出事故下限定义的。 就是说
一般事故的下限在这个条例了没有界限,包括划破手指,碰一下头都属于事故。 但是,安监局在2007年《关于调整生产
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中, 对一般事故规定了下限,也就是最低事故汇报的下限,这么说明的:
(四)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
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
经济损失。 同时也给出了事故统计报告的范围: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
(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
(三)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调度快报事故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